《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法語:le traité de Maastricht,德語:Vertrag von Maastricht,英語:Maastricht Treaty,荷蘭語:Verdrag van Maastricht),即《欧洲联盟条约》[1],於1991年12月9日至10日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的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中经过两天的辩论,最終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合稱《欧洲联盟条约》,正式條約於1992年2月7日签訂。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是《羅馬條約》成立的基礎。該條約於1993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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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联盟条约》是1992年2月7日由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所正式签订的。
该条约规定,在欧盟内部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使经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条约规定:最迟于1999年1月18日在欧共体内发行统一货币,实行共同的对外与防务政策,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
要在密切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经济政策。具体内容是:统一货币,制定统一的货币兑换率,建立一个制定和执行欧共体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2002年1月1日,15个成员国采纳了欧元,為德國、法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斯洛文尼亞、馬耳他和塞浦路斯15國。瑞典、丹麦和英国目前为止都决定暂时不加入欧元区。欧元的硬币和纸币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流通,欧元区国家各自的硬币和纸币于2002年的前两个月退出流通。
《政治联盟条约》最早在1990年4月由法国总统密特朗与德国总理科尔共同提出。
其目标為:实行共同的外交、防务。大会政策,进一步扩大欧共体超国家机构的权力,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使其由原来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变成部分的权力机构。
簽署 生效 條約 |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
1951 1952 巴黎條約 |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巴黎會議) |
1957 1958 羅馬條約 |
1965 1967 合并条约 |
1975 N/A 欧洲理事会成立 |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
1992 1993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条约 |
2001 2003 尼斯条约 |
2007 2009 里斯本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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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三支柱 | |||||||||||||||||||||
歐洲各共同體 | |||||||||||||||||||||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 |||||||||||||||||||||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 (條約於2002年終止) | 歐洲聯盟 (EU) | |||||||||||||||||||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 歐洲共同體 (EC) | ||||||||||||||||||||
TREVI |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 ||||||||||||||||||||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PJCC) | |||||||||||||||||||||
歐洲政治合作 (EPC) |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 ||||||||||||||||||||
(鬆散的個體) | 西歐聯盟 (WEU) | ||||||||||||||||||||
(條約於2010年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