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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通常稱董監事,是一家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他們受股東大會的委任並授以特定權力,有關權力與責任受制於公司的章程細則或受聘合約當中。例如香港《公司條例》定義董事包括以任何職稱擔任董事職位的人。一般情況下,董事是公司裡負責指導和帶領公司事務的人,並適量地授權予管理層管理該公司的日常運作,以達成股東托付賺取最佳利潤的使命。
董事一般分為執行董事(常務董事)和非執行董事。一般來說,執行董事是那些全職負責公司管理的人。而非執行董事是那些從外部引入的有豐富經驗的專家,他們使公司的決策基於更加客觀的視覺。很多在2000年左右重組的公司,都刻意增加非執行董事的人數和職權,因為人們普遍相信一個更加客觀的視覺能限制公司結構臃腫和盲目自大,也能减少公司醜聞的發生。這種觀點並不新鮮,和英國的Cadbury委員會於1992年提出的建議很相似。[1]
實際情况中,執行董事普遍傾向於讓更多熟悉公司業務的人進入董事會。
另外有些公司的工會影響力較大時,亦會藉由與資方的團體協約或是公司章程內明定由工會推派一定數目的勞工董事(工會董事)進入董事會,以保障勞方的權益。
在一些國家,也把那些不是董事的實權人物稱為影子董事。一個影子董事是指雖然不是董事,但是實際行使董事職權的人(很多是因為他們自以為已經獲得了適當的授權)。影子董事不是董事,但是却不經合理途徑去尋求控制公司。[2]
異於兩岸三地《公司法》規定董事長為單一代表與經理人治理的分工制度,日本《會社法》實施「代表董事制度」、且沒共同代表下允許董事代表公司。
董事會成員之職稱可由股東或董事會自行劃分,常見的可分為:
有關職稱並不會限制一個董事的應有權利及責任。董事會成員之職稱並無法律上的限制,根據一般地區的法律,董事會的責任為董事會全體成員負擔,並由個別成員為其已分配之責任負責。
中文 | 英文 | 日式 | 韓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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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董事會主席 | Chairman; Chairman of the Board | 會長(회장)、理事會會長(이사회회장) | |
副董事長、董事會副主席 | Deputy/Vice Chairman; Deputy/Vice Chairman of the Board | 副會長(부회장)、理事會副會長(이사회부회장) | |
總裁、行政總裁、董事總經理、總經理 | President, CEO, Managing Director, General Manager | ||
代表董事、法人代表、公司代表人(日韓專屬職務) | Representative Director | 代表理事(대표이사) | |
執行董事、常務董事 | Executive director | 專務(정
무)、常務理事(상무이사) | |
董事 | Director | 理事(이사) | |
分公司/事業群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總監 | Head of Business Group | 本部長(본부장) | |
部門(部)處長、(資深)經理 | Department Chief | ||
部門副理 | Deputy Manager | ||
部門(科)課長、襄理、組長 | Section Chief, Manager | 室長(실장)、課長(과장)、組長(팀장) | |
部門基層主管、專案經理、小組長 | Section in Charge | 代理(대리) | |
主任、資深職員 | Supervisor | ||
職員 | Staff, Employee | ||
約僱(聘)、派遣職員 | Contract Employee | ||